說明:
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2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714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退撫法第58條、第5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略以, 旨揭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係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發放;次查衛生福利部業調整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標準為4,049元,並溯自113年1月 1日生效,爰自是日起,旨揭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 金之給與標準配合調整為4,049元。又為保障領卹遺族權 益,如113年1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