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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3-11-16 | 點閱數: 137

 

★旨揭簡章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應屆畢業生、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修)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同等學歷(力)依「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二)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三)112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且登錄之障礙類別應符合報名之簡章類型。
★113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學生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且不得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其他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本安置資格,安置類型如下:
(一)113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
(二)113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
(三)113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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