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114年2月19日桃教人字第1140014150號函辦理。請於114年3月3日(一)前至人事室填寫登記申請表,俾彙整依限函報教育局。
二、自願退休要件:任職滿25年或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三、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115年退休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需符合以下法定指標數:
(1)教育人員: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84)以上,且年滿50歲。
(2)公務人員: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90)以上,且年滿60歲。
(3)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四、「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5年8月1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