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4909號函及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辦理。 |
二、 | 「近視是疾病」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視力保健宣導重點之一,因此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8(含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
三、 |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 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學 校校護對學生進行視力檢查係為視力篩檢,學校依檢查結 果通知家長,目的是建議家長帶子女至眼科確診與治療。 |
四、 | 爰上,請貴校落實正確視力保健觀念,以維護學童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