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標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項次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 監、顧問、參議、一級機關正、副首長、區長、二級機 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萬2千元。
(二)項次二:滿50歲之各機關單列薦任第9職等以上職務及市立幼兒園園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萬2千元。
二、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