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3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686B號函辦理。 二、 本實施計畫補助各校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辦理個案研討會議、家庭教育課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以協助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增能成長,維護家庭功能之運作。 三、 請有需求之家長請於9/6前提出申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任一個案家長每次以1小時為限,其他事項請詳閱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