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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4-01-23 | 點閱數: 499

主旨: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摘自附件:

修正說明: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 已刪除 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二百八十日 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 之 限制, 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 、 (二)規定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

  • 市府1130119函.pdf
    1) 市府1130119函.pdf
  • 行政院函.pdf
    2) 行政院函.pdf
  • 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1130105生效.pdf
    3) 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1130105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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