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銓敘部113年5月16日部銓五字第1135704999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各機關學校擬依職系專長調任之公務人員未於113年7月31 日以前修畢經減併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情形,仍應依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相關學及訓練時數;如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認尚有疑義,得先洽銓敘部瞭解,以避免進用未具職系專長之現職公務人員,致生撤銷派令及無法遞補人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