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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5-11-21 | 點閱數: 29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 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爰此,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 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 資,原係受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

三、嗣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規定,明定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故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 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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