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本室初步查核,115年符合申請資深優良教師人員如下:
1.服務滿10年:蔡○諶教師(共1人)。
2.服務滿20年:徐○雯、張○雲、張○芬、曾○毅、陳○君、吳○珠、鍾○杰、游○薇、張○○東、莊○麗、葉○玉、黃○琪教師(共12人)。
3.服務滿30年:羅○華、陳○棠、劉○伶、陳○平教師(共4人)。
4.服務滿40年:無。
二、如有缺漏或錯誤請於115年2月6日前知會人事室,若有之前漏辦,亦請併案提出補辦。
註:
(一)本案係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按「資深優良教師」係指各級公立及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22日桃教終字第1150007781號函辦理)
(二)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核發標準:
1.服務屆滿10年,致贈新臺幣肆仟元。
2.服務屆滿20年,致贈新臺幣陸仟元。
3.服務屆滿30年,致贈新臺幣捌仟元。
4.服務屆滿40年,致贈新臺幣壹萬元。
(三)採計條件如下:(餘詳參「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1.本次調查年資為105年8月、95年8月、85年8月初任教職者。
2.採計年資有具合格教師證且考績晉級或發獎金之公私立專任教師年資及具合格教師證、敘薪有案且補實後前後任教年資未中斷之代理教師年資。(但已折抵教育實習者不予採計)
3.資深優良教師年資計算至115年7月31日。
4.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