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 112553179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銓敘部令以,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 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 助理服務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2年2月16日 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另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 未合部分,自同年2月16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