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年度九月一日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 )者。
三、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優先補助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補助二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四、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二)申請期限:112年9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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