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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3-02-03 | 點閱數: 382
桃園市立東興國民中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4、5、6次代理(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甄選科別、缺額 表演藝術科(1招):侍親留停缺1名 二、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三、報名時間: 第4次:112年2月08日(星期三) 中午12時至16時。(逾時不予受理) 第5次:112年2月10日(星期五) 上午7時至上午11時。(逾時不予受理) 第6次:112年2月13日(星期一) 上午8時至中午12時。(逾時不予受理) 四、甄選時間: 第4次:112年2月09日(星期四) 上午9時15分。 第5次:1...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3-01-16 | 點閱數: 120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00350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5日衛部照字第 1111560686C號函辦理。      
公告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3-01-12 | 點閱數: 296
一、東興國中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代理(課)教師甄選錄取名單如下: (一)一般代理 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組)(育嬰留停缺):正取張藝蓉、備取鍾淨淳 (二)一般代課 表演藝術科(鐘點缺):正取劉任軒 二、錄取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正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前一年度敘薪通知書影本(無則免附)、前職離職證明書影本(無則免附)於112年1月13日10時至12時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公告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3-01-11 | 點閱數: 400
東興國中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代理(課)教師甄選錄取名單如下: (一)一般代理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育嬰缺):從缺(無人報考) (二)一般代課 表演藝術科(鐘點缺):從缺(無人報考) 二、將於112年1月12日辦理第2次代理(課)教師甄選。 (一)未補滿招聘缺額類別及科目如下: 1.一般代理: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 (1名)。 2.一般代課(鐘點):表演藝術(1名)。 (二)報名時間:112年1月12日(四)上午8時~中午12時止。 (三)甄試時間:112年1月12日(四)下午13時。 (四)餘詳如本校111學年第2學期第1~3次(一次公告分次...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3-01-10 | 點閱數: 12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7400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略以,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該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三、基於公教一致性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有類此情形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公告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3-01-05 | 點閱數: 425
桃園市立東興國民中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2、3次代理(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甄選科別、缺額 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組)(1招):育嬰留停缺1名 表演藝術科(1招):鐘點缺1名 二、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三、報名時間: 第1次:112年1月10日(星期二) 中午12時至16時。(逾時不予受理) 第2次:112年1月12日(星期四) 上午8時至中午12時。(逾時不予受理) 第3次:112年1月16日(星期一) 上午8時至中午12時。(逾時不予受理) 四、甄選時間: 第1次:112年1月...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2-12-28 | 點閱數: 143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以,該會與第一 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辦理之「參加退撫基金 人員指定用途貸款」,延長申請期限至民國113年12月31 日止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台管財三字第1111691890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2-12-28 | 點閱數: 119
說明:依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人事佐理員 - 人事室 | 2022-12-21 | 點閱數: 203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 111551557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旨揭令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 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 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三、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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