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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4-03-27 | 點閱數: 160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12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13年3月31日)
(二)112學年第1學期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三)未具有公費生資格

二、本校學生申請時間至4/3日止,申請表(如附件)交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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