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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4-04-02 | 點閱數: 66

(一)幹部積分需「任滿」1學期方可獲得積分,未滿1學期均不予計分。
(二)若學生因擔任幹部表現良好記予嘉獎,因同一事蹟不得重複採計,於「服務學習」與「品德表現」僅可擇一計算積分。
(三)品德表現之「銷過後無記過或二次(含)警告以下者得6分」,該條件不可功過相抵,懲處超出基準者須確實完成銷過以取得積分。
(四)才藝表現項目採計一覽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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