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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4-10-01 | 點閱數: 86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學童視力篩檢作業流程,凡裸視視力0.8以下,即為視力不良,但不能因此斷定為「近視」,須由眼科醫師進行更精密檢查,才能診斷是否為近視;倘經醫師診斷為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矯正視力非治療。
二、 有關學生視力不良複檢通知單,倘家長已定期帶孩子至醫療院所進行視力檢查,可憑相關單據(副本)作為證明交予學校,或家長直接將定期檢查結果填寫於複檢回條上。
三、 另倘家長因故無法於回條繳交期限內繳回或完成視力複檢事項,請貴校予以尊重,不得對學生有懲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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