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2月29日府資智字第1110355180號函轉數位發展部111年12月19日數位多元字第1113000272號函辦理。
二、 案係數位發展部發布修正「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及停止適用「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管理要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三、 檢附「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1式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