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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5-06-27 | 點閱數: 18

一、 何謂人口販運

(ㄧ)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蔽、媒介、容留國內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蔽、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防制人口販運檢舉及報案專線

(ㄧ)當你發現你自己或週遭朋友有以下情形,請撥打人口販運通報專線:

110 / 02-23883095 / 1955

1.未滿18歲之人,經他人媒介從事性交易者、遭他人勞力剝削的工作、摘除器官者。

2.遭他人勞力剝削的工作、摘除器官者。

3.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4.居留證或護照被扣留者。

5.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6.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7.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8.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者。

(二)政府可提供的協助

1、安置保護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被害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安置保護包含:

(1)人身安全保護

(2)必要之醫療協助

(3)通譯服務

(4)法律協助

(5)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6)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7)必要之經濟補助

(8)其他必要之協助

2、合法停居留

(1)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政府可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並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 留許可。

(2)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a.20歲以上。

b.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c.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3)經安置保護並核發臨時停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臨時停留許可,並得予以收容或遣送出境。

3、工作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工作期間,不得於停(居)留許可期間。

4、補償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用。

(三)犯罪人面臨的罰則

人口販運加害人依其利用的手法、從事的行為,最高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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