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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6-05-25 | 點閱數: 67

桃園市立東興國中學生獎懲申訴與銷過改過相關宣導

(一)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小功、小過、大功,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處加強輔導。大過及特別懲罰則由學務處會同導師及輔導處簽註意見,提獎懲委員會審議,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二)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通知後2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輔導室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並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其監護權人代理之。

(三)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本校訂定「學生改過銷過辦法」,學生之改過銷過皆依辦法施行。

(四)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五)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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