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26日臺教師(一)字第1152601765號函暨115年6月29日臺教師(一)字第1152601848號辦理。 |
| 二、 | 教育部為落實12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綱要相關措施之推動,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該校)辦理「114至115學年度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工作計畫」並規劃旨案,以建構12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及藝術才能資優班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 |
| 三、 | 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
| (一) | 服務期程: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 |
| (二) | 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 1、 | 具藝術專長並具有5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
| 2、 | 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
| 3、 | 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
| (三) | 遴選類別及名額: |
| 1、 | 音樂類:任教國中,正取1名。 |
| 2、 | 舞蹈類:任教國中,正取1名。 |
| (四) | 推薦方式: |
| 1、 | 直轄市、縣(市)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第貳點遴選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教育部推薦。 |
| 2、 | 自我推薦:符合第貳點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
| (五) | 申請方式: |
| 1、 | 收件方式: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提交資料(106016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31號,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工作計畫辦公室)。 |
| 2、 | 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
| 3、 | 資料不齊者得於115年7月1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完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
| 四、 | 有關簡章及報名相關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李助理,電話:(02)7749-3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