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 111551557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旨揭令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 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 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三、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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